隨著旅游開發項目的逐步增加和旅游區環境的逐步優化,范圍內的旅游區游客逐漸增加。電動觀光車是旅游景點的新型交通工具,乘客人數多,票價低廉,游覽方便,很受游客歡迎。規范旅游汽車管理,保障游客安全,提高旅游服務質量,促進旅游業健康發展,制定規范文件。
第一條為了加強旅游地電動觀光車管理,提高城市旅游形象,促進旅游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游景點電動觀光車的登記、檢查、運營及其他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各縣市旅游區觀光車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旅游車,是指以各種動力、人力、畜力為中心,為旅游景點內游客提供服務的交通工具。主要包括電動車、自行車、人力車、畜力車等觀光車輛。
第四條觀光車管理堅持嚴格標準、控制規模、合法經營、統一管理、安全保障原則。
第五條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旅游地觀光車的總體管理和協調。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價格、稅收、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要分別履行職責,做好景區內的旅游汽車管理工作。
第六條觀光車由依法取得旅游地經營資格的企業或機構負責經營和管理。
第七條觀光車實行分類登記管理。旅游電動車由公安部門負責登記卡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其他旅游車輛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經營企業或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管理。
第八條經營企業或機關向公安部門申請旅游電動車登記卡時,應依法提供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車輛檢查合格證書。
第九條旅游電動車由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按照相關規定擔保,報廢年限及報廢程序按照國家特殊設備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旅游電動車駕駛員應當依法取得公安部頒發的C照片以上(含C照片)汽車駕駛執照和旅游部頒發的就業證。
第十一條觀光車必須在景區內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停靠規定的地點。觀光車運行的具體路線及車輛停靠地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住房、市中心建設等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經營企業或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旅游汽車安全管理規定制度,定期整頓車輛,防止車輛設施受損,并在車身明顯部位注明申報。
第十三條觀光車駕駛員要有意識地遵守交通規則,不能強迫拉客、隨便拉客或非法行駛。第十四條觀光車服務收費標準由價格部門制定。旅游汽車運營票據由經營企業或機構報告稅務機關統一印制。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由旅游、公安、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依法處理。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六條目前國家規定用戶有效期為四年,一萬年后必須重新提交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